当下实体制造行业普遍面临用地规划变动带来的各类厂区问题。很多工厂早年响应地方招商引资政策落地建设,但受特定时代背景因素影响,其在土地租赁、建房等手续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证明瑕疵,一旦纳入产业整治、轨道交通建设范围,容易出现建筑定性争议、处置流程简化、资产核算不全等状况。且厂房牵扯设备、订单、用工等大额经营成本,一旦处理不当,会直接冲击企业的经营发展。
江浙作为国内民营制造业核心聚集区,工厂数量庞大,各地市针对工业用地的执行标准各不相同,跨区域通用的处理思路很难落地。而普通经营者很难吃透复杂的土地、行政法规,自行维权处理的难度很大。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高级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陈丽芳律师常年往返江浙各地对接厂区案件,积淀扎实实操经验,从企业生产实际出发,为企业梳理稳妥的事务处理方案。

陈丽芳律师拥有十余年行政法与企业不动产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团队累计处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超千件,其中厂房征收相关案件数百余件,业务重心集中江浙各地市。与一般民商事业务不同,处理企业厂房征收相关事宜,律师不能只熟背行政法条,更要懂实体工厂的生存运转模式。陈丽芳律师团队擅长结合各地产业政策、新旧土地法规沿革、地方司法裁判尺度来定制方案,兼顾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现实需求,妥善处置各类历史遗留厂房处置案例。下文两起江浙本地典型案件,直观展现其专业处置思路。
案例一:浙江L市2.1万余平方米招商厂房强制拆除案
2000年,浙江某礼品公司响应L市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与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25亩工业地块建设厂房,后续补充租赁千余平配套空地,约定租期三十年。企业建成约21000平方米厂房,二十年间吸纳村民就近就业,持续完成税务缴纳,是当地竹木产业重点配套企业。后区域开展竹木产业综合整治,镇政府以租赁期限超出《民法典》规定二十年法定上限,且企业存在厂房转租行为为由,在未出具正式行政决定、未安排陈述申辩、未履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流程前提下,直接将厂区建筑物拆除,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
企业遂委托陈丽芳及其团队的李银磊律师介入处理,团队调取二十年招商签约文件、土地缴费凭证、历年纳税记录、政企往来函件等材料,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梳理核心法律依据,锁定案件核心问题——征收部门处置大型厂房建筑,仍需完整走完催告、作出书面处置决定、保障企业申辩权利、司法裁定后方可实施拆除,不可直接采取处置行为。因此,镇政府的行为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强拆给企业设备、厂房配套设施带来无法挽回的经营损失。

L市人民法院采纳团队代理观点,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厂房行为违法。基于此,企业得以核算厂区资产损失,有序梳理后续生产布局安排,这一企业厂房行政处置案例也为浙南同类招商建厂企业提供清晰处置参考。

案例二:浙江千余平方米国有工业厂房限期拆除文书撤销案
浙江N市王先生二十余年以前,在某块国有工业用地创办加工企业,厂房实测建筑面积1700 余平方米,地块持有完整《国有土地使用证》。2025年当地轨道交通项目启动,厂房被划入规划调整范围,征收方多轮与其沟通资产核算方案未形成统一意见,后镇政府以案涉建筑不能提供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由,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笼统标注厂房为“违法建筑”,责令企业十日内拆除。
企业遂委托陈丽芳及其团队的王天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事宜,团队围绕行政文书合法性梳理三大核心问题:其一,《限期拆除通知书》仅模糊提及两部法律名称,未写明具体适用条款,属于法律适用依据不明确;其二,地块权属登记为工业用地,通知书未区分合法建成建筑与后期改扩建部分,事实核查不清、证据材料不足;其三,案涉文书作出前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直接设定限期拆除义务,侵害企业程序性权利。代理过程中,团队结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交全套土地权属、建厂经营证据,完整阐述历史建成厂房需结合地块来源、招商背景综合界定的处置思路。

2026年1月,当地区政府出具复议决定书,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企业得以在合规框架内继续参与厂区资产核算协商,不用面对厂房限期拆除带来的经营停滞风险,是江浙厂房事务实务律师妥善化解厂区行政文书争议的典型样本。

厂房类征收处理周期普遍较长,企业经营者容易因资产、生产压力产生焦虑情绪,陈丽芳律师团队始终坚持透明化服务模式,每一步材料梳理、程序推进都会同步进展,将晦涩法条转化为贴合企业经营的通俗解读,客观说明不同处置路径的时间成本与经营影响,交由企业自主选择适配方案。从业至今,团队累计收到江浙各地当事人赠送近百面锦旗,委托人评价其办案兼具专业严谨与人文温度,能够充分体谅实业经营者数十年投入厂房的不易。
实体经济是区域发展的核心支撑,厂房承载企业家多年事业积累,也维系大量本地就业岗位。选择深耕厂房赛道、熟悉江浙本地实务的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厘清事实边界、梳理可行处置路径,是保障企业平稳过渡、守住经营根基的稳妥方式。